工傷賠償協議是不是有效呢
工傷賠償協議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工傷私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工傷私了賠償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是無效的:
1、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2、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
3、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商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一、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工傷私了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工傷認定、賠償是國家強制執行的范圍,必須通過勞動保障部門來處理,協議破壞了國家關于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應屬于無效。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發生工傷后,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和解協議有效嗎
1、對于勞動者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勞動者受傷后在醫療期間與公司不公平的有損勞動者權益的“私了”協議,或者是勞動者對公司的一切問題自負的單方保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即使達成了一致協議,并經過了公證,如果勞動者反悔的,也會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經簽字的私了協議。
但是,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
三、工傷糾紛是否可以和解
1、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工傷賠償糾紛可以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此協議視為民事合同,雙方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若雙方經勞動仲裁委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這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則可直接申請書法院強制執行。
3、首先區分是工傷糾紛還是雇傭損害賠償案件。兩者的賠償程序和標準有較大的區別,導致的賠償金額也有差距。屬于勞動糾紛應先申請工傷認定,再依法申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就鑒定結論要求賠償,協商不成的提起勞動仲裁。(要有勞動關系證明才可以按照工傷處理)工傷的賠償依據是本人工資和社平工資,起訴的被告是單位。
而屬于臨時性的勞務、雇傭行為,由雇主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四、工傷賠償流程怎么走
1、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書只要寫明勞動者的基本信息,發生工傷的時間和地點,工傷認定,按照相關標準一次性補償的補償費用,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述是有效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分情況討論,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愿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②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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