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解決方式如下:1、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農民工可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部門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進行投訴;2、向人社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1、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解決方式如下:
(1)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農民工可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部門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進行投訴;
(2)向人社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罰
1、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1)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2)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拒不支付工資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農民工工資拖欠找哪個部門
拖欠農民工工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也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他。
一、工資拖欠時間
一般來說,工資應當按月發放,因此當用人單位超過30天還未結算工資的,即為無故拖欠工資。
二、被拖欠工資解決途徑
1、協商
被拖欠工資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和單位進行協商解決。
2、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農民工可以通過撥打12333或其他方式向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舉報,由上述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
3、仲裁
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法院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對仲裁結果服從的,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建議:如果拖欠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涉及人員較多,可以集體委托專業人士進行處理。
一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都需要先收集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用人單位向稅務局申報的個稅記錄、同事或客戶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文件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同時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找什么部門解決
1、農民工工資都要按時發放。如果農民工工資拖欠可以找勞動部門解決。建筑企業的也可以找住建部門,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條款,拖欠工資找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它會責令企業在規定時間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建議農民工先跟公司談,協商不成搜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可撥打工會的職工維權熱線(農民工或找農民工維權中心)。不行向法院免費起訴,申請支付令。取證很重要,譬如手機錄音,同事證言,勞動合同,工資單,花名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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