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在于兩者產生的依據、合同主體這兩個個方面。在產生依據方面,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提供和接受勞動而產生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則是雙方的約定用于一段時間或者一個工作任務內的用工。在主體資格方面, 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則必須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沒有任何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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