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如何處理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如何處理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簽了競業協議不遵守怎么辦
一、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怎么處理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違約金數額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么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范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著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于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該按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依據,可以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單位上不合理的制度,怎樣應對?
企業制度是指一個企業制定的要求企業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良好的企業制度對企業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而不合理的企業制度不但在企業里造成管理混亂的現象,而且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制度本身不合理,缺少針對性和可行性,在執行起來就會遇到諸多困難。許多企業往往用一些條文來約束員工的行為,通過各種考核制度來達到改善企業管理完善的目的,但是制度不合理本身卻限制了企業的發展。
我曾經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過,管理可謂十分嚴格,卻很不完善。單位規定早上八點上班,遲到十五分鐘以內,扣全天工資,遲到十五分鐘以后,一個月獎金全部扣發。此管理制度不得不承認很嚴格,對員工存在著極其苛刻的懲罰。因此單位出現遲到的現象也很少。但是員工從內心里卻很反感這種制度,容易產生逆反心理,責怪企業太沒人性化。有一次下著大雨,公交車一路堵車,最后我在八點七分才趕到單位,值班保安立刻叫住我登記科室姓名,一天辛辛苦苦就這樣白干了。后來有人告訴我,遲到十五分鐘后,干脆就不要來了,趕快打個電話,撒個謊,說有急事請假,這樣一天的工資是沒了,但是全月獎金卻保住了。
這樣的管理制度,看似十分嚴格,但是目前我國普遍企業都還不適用,企業看似嚴格的管理制度,最后卻導致員工想出許多辦法來對付,久而久之企業制度就成了人才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后來聽說有的企業規定,如果八點上班,八點十五以前到單位,一個月在規定的次數以內不算遲到,超出規定次數,才開始懲罰,得到了員工的認同,而且執行起來也十分有力。
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為了更好規范管理,建立健康有效的管理機制,一旦成了不合理的束縛,就會導致員工敷衍了事。
我目前就職于一家國有企業,單位制度不合理的程度很深,一個最簡單的道理,例如,當承包一項工程項目時,項目經理最后無論是成本控制的好壞都無所謂,贏利了上繳,對項目經理除了名譽上的獎勵以外,物資上沒有任何獎勵,一旦工程虧損,也沒有任何懲罰措施,結果很明顯,大部分工程處于絕對虧損狀態,只有少數工程剛剛持平。當企業的規定流于形式時,好的合理的制度也在執行時受到牽連,單位上許多良好的制度最終都沒有執行,結果人人都在混事,有本事的一個個都離開企業另謀發展,企業的經營狀況一天不如一天。還好部分領導已經重視起來,著手改革,否則企業破產是遲早的事情。
制度不合理對一個企業的影響是重大的,導致執行力不夠,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成功與發展,因此,企業首先改革的當是不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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