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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崗位調動違反勞動法嗎?勞動者是否必須服從?(不服從公司調崗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5-23 21:12:05

崗位調動必須服從嗎

崗位調動不是必須服從。崗位調動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協商一致才能進變更;若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動的,勞動者應當服從。

調動崗位不服從可以開除嗎勞動法

員工不服從調崗的情況下,單位是不能辭退的,應當與員工協商解決,如果公司強行辭退的,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一、員工不服從調崗公司能辭退嗎?      不服從單位崗位調整,單位不能予以辭退,否則視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調動工作崗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變更的,不能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單位因員工不同意調動工作崗位辭退員工的,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已經明確規定公司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于實際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認定,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裁決來進行處理。

不服從單位崗位調動違反勞動法嗎

根據現在相關法律的規定,工作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要進行崗位調整,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當然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是說員工必須同意用人單位才可以進行崗位調動。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都應該遵守。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工資、勞動環境、崗位等,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之后才能變更。勞動者有權根據原合同的約定履行,用人單位協商調崗不成的,不能單方面進行,否則屬于違法,勞動者有權到當地勞動局免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證實員工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崗位,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對員工調動崗位,另一個是對員工進行培訓。這個做完后,員工還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出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況,則用人單位的崗位調整就成為根據法律規定所做的適當行為。這個也要看員工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如果當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了一些大的崗位,現在只是在合同約定的崗位范圍內,具體的工作內容的調整,則不屬于一般情況所說的法律意義上的崗位調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不服從公司調崗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公司不可以隨意調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作內容以及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而且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資雙方處于一種談判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即對勞資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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