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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什么?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的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5-24 03:46:44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1、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
(2)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是什么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如下:
1、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2、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通過簽訂進一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來保護用人單位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但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依舊法定有效,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中包含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在履行相關義務之后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對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月平均工資的30%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照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二、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則不會有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并且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未滿,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齡和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按比例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利于保護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

競業禁止賠償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確定,雙方沒有簽訂競業禁止補償協議的,按勞動合同終止前的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的30%賠償,但該金額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勞動者領取補償金后,需得依法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或在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
一.競業禁止常見問題
(一)未事先約定經濟補償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 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述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權利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競業限制義務的繼續履行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競業禁止是什么意思
1、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
2、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限制并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業務競爭單位,限制并禁止員工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三.競業禁止包括哪些種類
1、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由法律明文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這是競業禁止的基本分類。從目前法律實踐看,中國即采用此種分類方法;
2、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同業競業禁止與兼業競業禁止。前者是禁止義務人直接從事與權利人營業相同或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后者是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競業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權利相關公司、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的合伙人,也會影響原公司、企業的利益。
3、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如禁止非權利人之外的人員使用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因這一專用權本身已由法律強制規范,不屬于競業禁止的范圍);而狹義的競業禁止是對與權利人有特殊關系的義務相對人的競業行為予以限制。
4、競業禁止又可分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競業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雇主和雇員的競業禁止關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勞動關系上,雇主為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據法律或與雇員簽訂協議,要求雇員遵守法定或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由合同當事人設定,它更多地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通過約定,限制合同義務方不得從事與權利方相競業的活動,以保護權利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首先要以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先,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那么雙方當事人就可以協商確定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如果經過協商后,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約定補償金額和補償方式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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