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合同確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具體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參照工資發放憑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身份證件(工作證、服務證)、招用記錄(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來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0〕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以下憑證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
4、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單位代扣代繳的繳稅證明
5、考勤卡、考勤表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法律依據:《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項: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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