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之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工傷認定之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做傷殘鑒定;
2、實踐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后才能申請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程序怎么辦理
傷殘鑒定程序具體流程為:
1、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能同時做嗎?
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不能一起做,因為是兩個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工傷傷殘鑒定一般由勞動部門申請,到指定找醫院進行工傷傷殘鑒定,而其它的傷殘鑒定要看是人身傷害,還是交通事故或者其它的,傷殘鑒定的地方和申請的傷殘鑒定的機構都不一樣的。
現如今,隨著社會節奏的加快,生活壓力也逐漸增大,很多人都不至做一份工作,通常都會加班或者兼職,這就造成了身體疲憊,容易出現工作事故,那么,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能同時做嗎,兩者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就讓我給大家整理一下相關資料。一、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能同時做嗎 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不能一起做,因為是兩個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工傷傷殘鑒定一般由勞動部門申請,到指定找醫院進行工傷傷殘鑒定,而其它的傷殘鑒定要看是人身傷害,還是交通事故或者其它的,傷殘鑒定的地方和申請的傷殘鑒定的機構都不一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二、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1、申請鑒定主體不同: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2、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鑒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鑒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3、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職工工傷與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鑒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鑒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4、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通過以上有關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能同時做嗎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傷殘鑒定和工作鑒定并不是一個概念,通常情況下,應當先進行工作鑒定,再進行傷殘鑒定。建議結合傷殘的事由及原因來咨詢律師,來進行法律范圍上的界定。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工傷好了還可以做工傷鑒定嗎
工傷好了也是可以做工傷鑒定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已經認定工傷了,后續還需要怎么做
一、工傷認定有了接下來該怎么做?
若認定為工傷,則您可以直接鑒定部門申請傷殘鑒定:
(1)達到傷殘等級,則可以依法享有工傷待遇。
(2)達不到傷殘等級,則不能享有相應的待遇。
(3)若認定不屬于工傷,則您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了
二、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
(一)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二)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三)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四)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三、工傷傷殘鑒定注意事項
(一)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
(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此外,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超過一定時限的、舊傷復發的、工亡職工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的等。
(五)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然后,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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