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工作10年以上被辭退賠償多少
對于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員是不允許輕易辭退的,如要辭退有經過本人同意。其次辭退后要補償一年一月的工資,還可以到勞動部門領取失業金,不過是要在之前交失業保險。最后,單位應補償勞動者這十年來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這些都可以向單位談,但這一定是要補繳,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1、無合同的話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如非特殊原因辭退(勞動者犯罪或者給單位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傷等),應當向勞動者發放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了十年那么單位應當補償十個月的工資。
3、如果是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就辭退,屬于違法解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賠償,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支付勞動者20個月的工資。如果單位不給予補償,可以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公司或者單位辭退的辭退書予以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10年以上老員工怎么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辭退10年以上老員工,是需要支付其補償金的。辭退員工只要是屬于不合法的行為,那么勞動者在爭取自己補償的時候就可以按勞動法的條款來,只要每滿一年就可以讓用人單位多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一、辭退10年以上老員工怎么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二、公司什么情況可以辭退員工 關于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規定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規定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綜上所述,辭退員工一般是不會分員工年限的,只要沒有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辭退,那么就可以要求補償,而對于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勸者工作的年限以及工作的收入狀況來進行計算,所以,辭退員工都是要有理由的,無理由必定就會承擔責任。
10年以上員工被辭退賠償新勞動法
辭退十年以上員工,勞動法沒有特別的規定,能不能辭退以及能拿多少賠償要看辭退的原因。
1、公司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合法理由,無故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即平常說的2N。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是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則按照社平工資三倍計算且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最多支付12個月,即雙封頂原則)。
例如,員工在公司工作13.6年,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1萬,且1萬沒有高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那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14*1萬*2=28萬。
2、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情況(包括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了不能繼續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公司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平常說的N。
無過失性辭退情形下,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即所謂的+1。
另外,如果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以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和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否則也屬于違法,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3、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例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訂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職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公司合法辭退員工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基本是N+1。
實際上,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對于辭退10年以上的員工并沒有什么區別,甚至還比不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公司辭退員工和工作年限并沒有太大的關系,只有一種情況才會有所限制。那么有哪些規定呢?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的。那么公司就少了一條依據,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工作10年以上的員工,并不代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還是比較尷尬!不同的城市,對這塊的判定有所不同。
二、辭退中唯一和工作年限相關,就是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這種情況,公司不能隨意地辭退該員工,少了一些可依據的條款,但也不代表不能。
三、如果出現這些情況,不管是什么情況的員工,公司都可以辭退!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等等,那么不管員工工作多少年,即便處于工傷、產假期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一樣可以合法辭退,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公司能否辭退一個員工,和一個員工工作了多少年并沒有太大關聯,出現了《勞動合同法》中相應的情形,公司一樣能辭退。
辭退10年以上的員工是否有補償金或賠償金,還要具體看!
并不是工作10年以上,被公司辭退就一定有補償金或賠償金。
1、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等,公司以此辭退不用補償一分錢!
2、如果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其他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但屬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么公司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違法辭退員工,那么需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2倍的經濟補償金。
通過以上看出,工作年限長,只不過補償月份會多一點,并不會高一點,更不會按照所謂的2倍賠償!辭退10年以上員工,是否有補償只和辭退的依據有關,而這個補償的高低,和我們的工資額度和工作年限正相關,不會因為工作10年以上,就有有額外多一點的獎勵。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勞動法對辭退10年上的員工有何規定?
按照勞動法或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根據這個規定,一般情形下,只要勞動者在同一個單位工作滿10年,如果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提條件是,只要員工提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則上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員工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0年的情形外,如果員工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外,即使沒有工作滿10年,原則上也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管你是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也好,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好,其實都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禁止的規定,但是需要一定的前置條件,這個前置的條件,對于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是平等的,當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更傾向于保護員工的利益,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都是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不管是對員工還是用人單位都是如此,其中對于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也可以采取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的方式。
如果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基本上都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精神,給予經濟補償金。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是要給予經濟補償金還是給予賠償金這個界限往往不是很明顯,所以這也是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糾紛中的一個難點問題,但是可以負責任地說,是給予經濟補償還是給予賠償,并不是看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長短,或是是否工齡滿10年,主要判斷的依據還是要看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那么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呢,根據我的理解,主要還是指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單位按照自己的意愿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比如勞動合法四十二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就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屬于這六類情形,被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那就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法或是勞動合同法對辭退10年以上員工并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是對于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這是不能辭退的,如果辭退了就要給予經濟賠償金,當然15年也是屬于10年以上。
首先,很遺憾,公司辭退10年以上的員工,跟辭退1年以上的員工,基本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其次,這個問題給我們敲了一個警鐘,打工人要隨時保持危機意識,不管什么時候離開這家公司,你依然要有養活自己的能力!
勞動法具體有這樣幾個規定
一、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公司可以跟你解除勞動合同,不用給賠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跟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當然這一條對于10年的老員工來說可以忽略,新員工可以看一看)
二、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辭退你,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這里說的月工資是指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比如你前12個月平均工資5000,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了12年,那么賠償金就是5000*2*12=12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三、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之外,還有一些情況被公司辭退,公司也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比如你工資5000,工作12年,那么賠償金就是5000*12=6萬。
1、患病或者不是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且經過協商,沒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這幾種情況都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人,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工作十年以上,員工都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與其他合同最大的不同是單位不得單方面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雇辭退員工。
目前實際工作中,單位常常想辭退一些工作超過十年的老員工。一來超過十年的老員工,工資會比新員工高不少,但是其實他們的工作新人稍加培訓之后,也可以勝任。二來老員工過多會給單位一種暮氣沉沉的感覺,思維創新不多,不能彰顯公司活力。三來公司老總,公司高層也愿意看到年輕靚麗帥氣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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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辭退十年以上的老員工常規操作就是n+1的補償金。一般而言,如果雙方協商好了,簽訂協議之后,員工立即走人,就會是n+1的補償金。如果簽完協議之后,員工還可以繼續工作一個月,那就給N的補償金,不需要+1,但是公司會正常給這個員工后續發放最后一個月上班工資。
自己說有人想得2n的補償,那就要雙方好一頓扯皮,一般的公司也不會答應,還會讓你繼續上班,上班時再給你找茬,穿小鞋,讓你不得不同意N+1補償。
辭退10年以上的員工,有可能一分錢都不用補償
這里先給大家糾正一個觀念,辭退時要不要給勞動者補償,關鍵看是合法辭退還是違法辭退,與勞動者是1年工齡還是10年工齡沒多大關系。
如果公司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即勞動者有如下情形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1款規定辭退員工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
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公司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辭退員工的,則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倍
而且賠償金不受12年的限制。
綜上所述,辭退10年以上的員工可能一分錢都不用補償;補償金額的多少關鍵看
(1)合法辭退還是違法辭退,
(2)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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