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至于開庭多長時間有仲裁裁決書,法律沒有規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郵寄或者通知領取仲裁裁決書,就可以。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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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判決書多久會下來
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所以最長在60天內作出勞動仲裁決定,具體情況可以咨詢仲裁部門來認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無效的情況
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并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勞動仲裁裁決書應當由仲裁部門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和有關訴訟請求來作出,當事人在提出仲裁裁決時是需要根據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仲裁裁決,那么當事人是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的。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開庭后判決書幾天可以拿到?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能拿到判決書在法律上并未規定,要根據實際的勞動仲裁事項的復雜程度而定,一般情況下在受理后的45天裁定完畢,如果涉及到復雜情況的,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延長處理。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開庭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仲裁事項而定的,不同的勞動仲裁行為所認定的裁決結果是不同的,勞動仲裁經庭審后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四十五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十五日,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后,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準,可延長十五日,至于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勞動仲裁開庭后下判決書的時間規定,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決定的。一般規定的時間是四十五日,如果案件的實際情況較為復雜,那么是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的,不過最長時間不能超過六十日,也就是兩個月后,必須有著判決書的決定,或者對于案件的仲裁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在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會在四十五日內下裁決書。該期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如果案情復雜的,則可延長不超過十五日再下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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