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資不給怎么處理
(一)通常,單位欠工資,有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要體諒單位,但是也不是無限度地體諒,單位要確保員工工資為首位考慮要素,確實是無法繼續經營,要考慮如何妥善安置。
(二)如果是主觀原因欠工資,如習慣性拖欠或者惡意拖欠,把員工的工資作為一直要挾,或者長期挪用工資用于其他用途,則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拖欠勞動報酬有無利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拖欠工資是沒有利息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到所屬轄區勞動局舉報,經過勞動局作出處罰,仍拒絕支付工資,可以要求其足額支付工資,并要求支付賠償金。
三、請求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請求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該具備三個要件:
(一)用人單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具體包括: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勞動者就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水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并且責令限期支付的。
(三)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該舉證證明就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事項已經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權利且存在用人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的事實,否則將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認為該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而無法得到支持。在筆者今年代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筆者代理用人單位一方),勞動者就因為沒有履行上述舉證義務而被仲裁機構駁回該項仲裁請求。
有些時候因為用人單位自身經營出現了困難,導致沒有資金可以向員工發放勞動報酬,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以給予單位一些時間。也就是上文中說到的拖欠勞動報酬也要分清楚是客觀原因導致的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并且對于這里的拖欠行為也要有所了解,并不是晚于約定時間發工資就一定屬于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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