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持假文憑學歷到用人單位應聘面試,未被發現,隨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在工作期間被發現學歷造假,勞動者會有是法律后果。同時如果因欺詐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有過錯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有權利要求勞動者賠償公司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企業用誠信來約束員工,本沒問題,如果合理的人性化一下,是不是更能收獲更多員工的誠心。在當今的社會,文憑是敲門磚,但也只成為了求職的敲門磚,多少人有了文憑少了文化,人與人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持假文憑的人缺少了大學課堂里學習的機會,但想要擁有和大家一樣的求職平臺,如果他有能力又有何不可!不是為假文憑撐腰,假文憑的出現恰恰是大家對文憑過度的拔高。私企最注重的不是企業文化,而是企業效益。他們追求的不是企業的傳承,而是企業利益最大化。所以一個持假文憑的人如果工作做得好,完全可以對此事忽略不計。
甚至有些企業領導為了提拔一些沒文憑的人,還會動用企業資金去資助這些人去快速取得文憑。至于文憑被不被承認,完全企業說了算。文憑并不能反映一個人的真實能力,社會上有一些才華橫溢的人,因為諸多原因而沒有獲得文憑。他們在社會實踐中經過自學獲得了豐富的專業知識,掌握一項專業技能。用人單位招人,應不唯文憑而為才能。社會上,有一些博士的文憑都是花錢買的,或者憑借關系得來的,有些人的實際研究能力都不如一個大學生。
如果有人持假文憑應聘又有實際能力,用人單位知道真相該怎么辦?如果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聘用后,單位發現其應聘時所提供偽造的畢業證書或者冒用他人的,單位一般會辭退該名工作人員。十幾年前,新疆一所大學發現學校有一名任教20多年的副教授入職時所持兩張文憑純屬假冒,學校給予該教師行政記大過并撤銷其高校教師任職資格,撤銷其副教授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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