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資跟工齡有什么關系?
退休工資與工齡有什么關系下面: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你這個是原來國家勞動部頒發的計算辦法,現在已經廢止,在國家實行繳費政策之前退休的人員,依然是執行的這個辦法,凡是建國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工齡滿20年的都是執行75%發給,包括你說的25年,35年或者40年,都是一樣的(以上是國家的政策),另外有些省市根據工齡實際情況加發了百分比,最多能拿到95%。知識延伸——認識工齡: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后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并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于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工齡與退休金的關系
法律主觀:
目前我國測算養老金金額,跟三個因素掛鉤:(一)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年限(也就是俗稱的“工齡”),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年限越長的,養老金金額越高,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把工齡檔次分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35年以上六個檔次,檔次越高,養老金金額越高。(二)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的余額(簡稱“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三)退休上年度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簡稱“地區差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在北上廣深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肯定比在老少邊窮地區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高得多。另外,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測算養老金金額時還遵循“見分進元”的原則,假定您的養老金金額按照上述三個因素測算后得出的數據是2345.67元,實際發放的金額就是2346元/月。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金與工齡有關系嗎
法律主觀:
有關系。年資及退休有關系,但不是關系,一般按年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的基礎上計算退休多少退休金,工齡的部門和機構,這對于商業用途有用的是非常有限的。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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