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否則為違法。因此,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和按照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開始起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 要補償嗎 您好!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員工不愿意續簽/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因此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幫到您,滿意請采納,謝謝!
如果用人單位出資送到專門培訓機構培訓,并與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合同到期時尚在服務期內的,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部分培訓費用;如果不存在服務期協議或已超出服務期的,勞動者無需賠償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這關鍵看你們公司的制度是否完善了,如果光光是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那是要給補償的,但鑒于對方一直犯錯的問題,你們處理的好的話,完全可以解雇員工了,其實,公司可以請個常年法律顧問的,那樣像這樣的事情,就可以很好的處理了。如需要法律幫助,可來電。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員工的補償有哪些?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公司需支付補償金嗎?你好,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愿續簽的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金。除非續簽的勞動合同條件比不上原勞動合同的,不愿續簽,可要求該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老員工合同到期,公司部再續簽,公司該如何補償可以拿到三個月的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應該能拿到年終獎金,但這要看單位如何處理,因為獎金發放單位有自主權,如果不發給你他們會有理由。雙薪拿不到。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此時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是否續簽的,不續簽的話是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的續簽指的是當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勞動者,若未及時辦理手續,默認合同自動續簽,用人單位則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需要給予賠償。我國法律對合同終止的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合同到期,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續簽,并且是因為無過失原因對勞動者進行辭退的,需要給勞動者賠償。這里所說的不能勝任工作是員工不能滿足業務上和職責上要求的表現,是員工客觀和主觀上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表現,因這種原因造成的辭退稱為無過失性辭退。
但是不能勝任工作和失職有著不同的法律含義,不能勝任工作的性質是一種客觀情況,法律要求給予改善機會,就是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不能改善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復存在。
終止合同情況有: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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