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找以下部門追索:
一、向勞動監察投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投訴,也可以書面投訴,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擴展資料:
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故拖欠工資
員工工資拖欠找哪個部門
一、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一)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
(二)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并查處;
(三)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二、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想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除了可以到相關部門尋求救濟外,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參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 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遇到拖欠工資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可以找當地的相關部門或者爭議解決機構尋求幫助。除了當地的爭議解決機構,勞動者還可以先找當地的勞動執法監察大隊,通過該監察大隊督促公司盡快發放工資,但是大隊并沒有強制執行力,不能對不發工資的老板或公司采取強制措施。
一般來說,拖欠工資可以找當地的相關部門或者爭議解決機構。勞動者辛辛苦苦工作,老板卻一直不發工資,這種做法明顯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勞動者應該學會運用法律作為武器來保護自己。遇到拖欠工資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可以找當地的相關部門或者爭議解決機構尋求幫助。 具體來說,是向當地的爭議解決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這是專門為勞動者設立的仲裁庭,可以不用請律師,免去一筆律師費用,并且申請勞動仲裁也是不收費的,是一種十分經濟的選擇,適合我國廣大的勞動者。
在勞動者提交了仲裁的申請和相關的資料以及證據之后,勞動部門就會開始調查,并且仲裁庭會通過裁決書的形式公布結果。勞動者就可以根據該裁決書向無良公司討要工資了,如果公司還是不發工資,那么就會由我們的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的強制措施了。 除了當地的爭議解決機構,勞動者還可以先找當地的勞動執法監察大隊,通過該監察大隊督促公司盡快發放工資,但是大隊并沒有強制執行力,不能對不發工資的老板或公司采取強制措施。
所以勞動者的維權方式可以強硬一點,除了上述的勞動部門,在仲裁之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無良的老板。 勞動者還可以發動輿論的力量,聯系各大新聞媒體當地的報刊雜志曝光該公司的做法,爭取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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