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臨時工會是否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臨時工也會受勞動法保護。凡是與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會受勞動法的保護,都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休息休假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保護臨時工的法律法規
保護臨時工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實踐中,將臨時工視為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
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將得到遏制,社會將不再有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法對臨時工的保障?
一個以臨時工的身份在政府部門工作了30多年,現在“退休”,就補償了一點點錢,在什么也沒有,這樣對嗎?rn查了一下,現在法律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名稱了,但他確實是以一個臨時工的身份呆在單位的。rn想知道勞動法對于這樣一部分人的存在是如何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臨時工只要與用工單位簽署合同,就擁有被保護的權利。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用工關系,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等。所以 “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受勞動法律的保護。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因此,臨時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例外情況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臨時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那么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日結臨時工受法律保護嗎
日結臨時工受法律保護嗎日結臨時工受法律保護。
臨時工是一種比較靈活的用工方式,為用工方與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便利。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用工關系,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單位就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等。所以 “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了用工關系,那么勞動者都要受到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時應當注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最大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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