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懷孕期間單位不可以辭退員工,具體的原因如下:
1、法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
2、任何單位不得因懷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3、只要不是規定情況,都不能解除,可以和懷孕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公司困難需要裁員的,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孕婦
1、懷孕女職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行為。2、懷孕女職工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情況,給所在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的。3、懷孕女職工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了嚴重影響,或者在單位提出之后還不改正的。4、懷孕女職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幾種情況可以辭退孕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在懷孕期間,勞動者在在工作時并沒有過錯,則用人單位不得與懷孕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如存在以下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與懷孕的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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