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未到勞動期限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賠付雙倍的賠償金,例如李某被公司無故辭退了,公司除了需要給付半個月/6個月甚至是一年的工資外,還需要賠償的工資的雙倍作為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都想解除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合意,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過錯解除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于個人的過錯(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及同時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等)為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依法辭退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不是勞動者個人的過錯也不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或者勞動者非公負傷不能勞動的情形等。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因破產重整、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等重大情形發生時,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法律分析:
員工被辭退按勞動法規定該怎么賠償
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支付金額的。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公司就要給該勞動者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么一般會按照一年來計算。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給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辭退員的補償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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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公司無理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員工不服從安排,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你不要求履行合同,公司得按照以上標準向你支付兩倍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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