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肯定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于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了。
3、如果試用期員工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試用期員工表達延長的愿望,而試用期員工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試用期員工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試用期員工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試用期員工同意延長,則公司與試用期員工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后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于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公司需要跟試用期員工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合法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方可。所以公司與試用期員工變更試用期條款之后,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其變更行為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額,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前后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