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的區別體現在多方面,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等均不相同。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首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主觀目的為,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實現自我盈利,而集資詐騙的目的則為,非法占有通過詐騙所募得的資金。其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客觀表現方式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不一定需要詐騙的手段,而集資詐騙罪必然需要采取詐騙手段騙取資金。此外,從量刑標準上來看,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集資詐騙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三個量刑幅度。而集資詐騙只有兩個量刑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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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資詐騙區別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資詐騙區別如下:
1、犯罪的目的不同:
(1)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
(2)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這是兩罪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法不同:
(1)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
(2)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3、侵犯的客體不同:
(1)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有些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由于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行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雖然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有差別的,但這兩種犯罪行為本質上都屬于非法集資。在集資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財產,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為了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錢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有什么區別呢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有三個區別,分別是:
(1)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4、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法律分析】: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區別是:1、概念不同。前者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后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后者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已獲利,獲利數額大小,甚至虧損,資不抵債,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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