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辭退生病的員工嗎
用人單位是不能夠直接辭退那些生病的員工的,特別是在法定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權還是受保護的。即便是法定醫療期滿了,假如職工本人已經完全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任何工作,用人單位都得提前一個月通知了才能辭退。
一、用人單位可以辭退生病的員工嗎? 不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后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同。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如果是因為患病這些不能避免克服的不可抗拒原因無法上班的,不以曠工處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了醫療期限,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即實際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二、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被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生病這不是員工可以控制的事情,所以也不能因為員工生病就失去基本的勞動權,法定醫療期內公司甚至還得照常給職工支付病假救濟金。當然了,用人單位執意辭退生病的員工的,員工可以考慮要賠償金,也可以考慮強制恢復勞動關系。
員工患病期間可以辭退嗎
員工生病公司一般是不能辭退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并且部分喪失勞動力的、生病請假在規定的期限內的、女員工在孕期內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違法的行為。
一、勞動者被無故或非法辭退的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離職的注意事項如下:
1、辭職應注意提前30天寫出書面辭職報告,并按本單位規章制度逐級審批;
2、單位同意離開公司后,辦理交接手續;
3、要求單位結清欠薪;
4、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綜上所述,員工生病公司一般是不能辭退的。如果是特殊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在額外賠償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并且部分喪失勞動力的、生病請假在規定的期限內的、女員工在孕期內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違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生病期間單位能辭退員工嗎?
員工生病期間單位能辭退員工嗎?員工病假期間公司不能辭退員工。
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單位原則上不可以辭退員工。如果女職工有一些嚴重違紀犯罪行為的話,那單位也是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所以哺乳期內辭退女職工也是有可能的。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同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是否可以辭退患病員工要看具體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限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訓練或者調整工作職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未能就變換勞動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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