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屬于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在勞動關系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要求返還雙倍工資,這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舉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返還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規定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向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主張二倍工資賠償需要注意維權渠道、賠償上限、訴訟時效的問題,還要規避兩個維權誤區。
維權渠道:
除了補繳社保和公積金外,所有勞動糾紛維權,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如訴訟雙方不服裁決,才能至基層法院和中院進行一審二審階段,所以,未簽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糾紛維權也不例外。
二倍工資的賠償上限:
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有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在這個訴訟時效的基礎上,就產生了賠償上限的規定。
因為法律允許單位在新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簽訂合同,所以,新入職員工一直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從入職之日起1年內,最多11個月的賠償;老員工合同到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但也一直未續簽,勞動者可以主張從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內,最多12個月的賠償。
訴訟時效計算方式:
未簽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是1年,如果超過這個訴訟時效就有可能無法主張或者無法全額主張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時效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為1年,勞動者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不服仲裁結果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1、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在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里,是由職工推舉的代表),另一方是企業;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本人,一方是用人單位或雇主。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個人勞動合同調節個人勞動關系,內容比較簡單、具體。
3、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就合同效力來說,集體合同的效力大于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時,勞動。
4、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勞動合同產生于勞動者參加工作之前。
5、作用不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側重在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群體利益;勞動合同的作用側重在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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