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有哪些政策
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方面,主要政策有:①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②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③下崗失業人員承包開發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灘,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的,從受益年度起3年免征農業特產稅。
國家對下崗職工有哪些新政策
下崗職工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項目范圍的下崗職工取得《再就業優惠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列項目),在規定期限內給予 免征營業稅 、 個人所得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 教育費附加 等項稅收優惠政策。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等。 (4)信貸優惠政策。對積極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的,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服務型企業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什么政策
關于下崗再就業方面的相關政策:
1、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最低繳費基數的繳費額60%標準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2、公益性崗位。
重點對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進行政策性優先安置,并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市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380元/月。
3、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我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擴展資料:
關于提前退休方面的相關政策
國有企業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后的企業)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并符合從事特殊工種規定年限條件的,原始檔案記載清楚,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經市(州)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4050國企改制下崗職工提前退休、找工作問題
老國企下崗職工新政策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項目范圍的。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
國企下崗職工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國企下崗職工社保養老金新政策 根據國家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女職工55歲。其中原為國有或集體企業正式職工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可根據本人自愿,選擇50歲或55歲退休。
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規定,40、50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具體業務辦理機構為市勞動就業局。
新政策還規定只要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就可以購買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一部分錢,以后按年繳費至退休,繳滿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崗職工享受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國企下崗職工退休年年齡政策的改動對個人來說可能是非常消極的,又需要繼續奮斗更多的年限,但其實調整可能是因為人口老齡化導致的,如果不這樣的話很可能會出現社會混亂,國企下崗職工退休年齡大家也已經了解,希望大家都能夠理解政策的改動。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 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準發給。 退休費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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