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么辦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系 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 失業保險金 、享受 社會保險 補貼等,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不給終止合同證明怎么辦
單位不給終止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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