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少年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員工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工作滿十年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齡滿10年單位不簽長期合同
工作10年以上公司未給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不合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征有什么?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綜上所數,如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或10年以上,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是老員工維護自身利益的合法條例,其次,如果在該公司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不續簽,該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公司不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則可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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