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領取兩份社保退休金的問題
我在A和B兩個地區工作過,在A地區工作12年后停薪留職,繼續繳納社保,后搬到B地生活,在B地工作了15年繳納了社保,直到退休。現在退休了,我兩地都可以領取退休金。問題:rn1.我在兩地繳納社會保險金都滿足繳費年限,符合社保繳費要求嗎?rn2.退休審核過程中沒有提到過兩地社保問題,兩地都順利退休,是否合法?rn3.退休后在兩地領取退休金是否是我應該得到的保險收入?rn4.如果只允許我領取一份退休金,我是否有權要求退回原來繳納的社保基金?rn5.是否可以將兩份退休金合并在一起領取,這是我最希望的結果!、rn6.感謝回答!國家規定每個公民只能有一份養老保險。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享受退休待遇都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針對那一年存在的問題,屬于重復繳費,所以一般有以下解決方法:
在A,將繳費重復的那一年,做退費處理,其中需要現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出據證明。然后將A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B,這樣就不存在繳費重復的問題了。
直接將A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B,然后由B將重復繳費的部分進行賬戶合并處理,這樣處理之后也不存在重復繳費了。
建議:針對以上兩種方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選擇處理方法之前,需要提前打電話咨詢一下兩地社保,是否還有其它更簡單的方法,如果沒有,再問一下以上兩種辦法,是否兩地的社保都同意,如果沒問題就可操作了。
兩地都有交社保怎么領退休金
法律主觀:
不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繳納 社保 本身就是違反《 勞動法 》的,如果被查到是需要將其中之一報停的。如果沒有被發現在 退休 后也是可以發現的,那時不能領取兩份 退休金 。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保險 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保兩個地方都交了退休怎么辦
兩個地方交社保,退休按戶籍所在地來領取退休工資。具體情況如下:
1、在戶籍地繳納社保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
2、不在戶籍地繳納社保,但在其繳納社保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已滿10年,并且也是最后的繳費地,可以在此地辦理退休,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
3、社保不在戶籍地,且在此地繳納社保年限也不滿10年,在退休前將其社保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適合跨省);
4、社保不在戶籍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在退休前,需將各地社保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適合跨省)。
如果兩個繳納地都滿足退休條件,選擇方法如下:
1、如果兩地繳費年限差很多,則選擇繳費年限長的地方,特別是有92年7月31日前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地。比如已經在內地交了二十多年,戶口轉入深圳后只交了幾年,這種情況大概率是在內地辦理退休,退休金更高;
2、如果兩地繳費年限差不多,則選擇社平工資高的地方,這些地方不僅社平工資高,醫保待遇相對也比社平工資低的地方好一些,比如北京、深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在兩地交了社保退休后在哪領養老金
法律分析:
1、社保在戶籍地的退休后當地領取;
2、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3、年限不夠,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4、多地年限均不夠,資金歸集戶籍地;
5、多地繳滿10年,在最后一個繳滿年限地領取。
根據社保部、財政部有關規定,跨省流動就業人員達到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異地交社保退休后在當地的社保局領退休金
在異地繳費的,合計滿15年,在異地繳費滿10年,并且在到達退休年齡時辦理了社保轉移手續的,可以在當地領取養老金。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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