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是否是規范化標準合同以及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公司的 勞動合同 大多都是規范化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但是不管是規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擬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疇,超出了法律范疇,即使是簽了合同,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是要相應承擔責任的,因為是公司本身擬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導致 合同無效 ,所以責任在于公司不在員工。所以員工對于該方面問題不必太過于擔心。無論是規范化合同還是自行擬定合同,員工均可以簽署而不必去擔心責任的問題。 二、合同中的崗位定位問題:很多公司投機取巧會在合同里面改變崗位稱呼,比如說:該人員是管理類人員,但是公司卻在合同里寫明是操作類人員。雖然待遇不變,但是這種做法對于員工來說是有風險的。對于公司卻是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員工簽署合同是務必看清崗位名稱,如果有異議務必當場提出改正后方可簽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問題: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會把市 最低工資 作為底薪,但是對于底薪(面試時的約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資人員來說,這種情況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資來簽訂合同了。必須及時改正后再簽。因為底薪會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問題,尤其是你的收入會有很大影響。 四、在合同中對于 病假工資 進行約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規做法不會在合同中對病假工資做規定,這樣一來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病假工資。這個對于員工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員工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好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然后寫入到合同中。對于員工就比較有利了。 五、合同中關于崗位調動的規定問題:很多公司會在合同里明確公司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該項規定可能會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崗位調整問題。員工需要看清楚崗位調動的條件,不能夠因為崗位調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六、合同簽訂時間問題:按照 勞動法 規定,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新入職員工前段時間合同,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則有權要求公司支付 雙倍工資 (但是該要求最好是在離職時提出來,因為在職時提出來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勞動合同訂立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只有這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簽訂勞動合同。
另一方當事人勞動者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最重要的就是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必須是年滿16周歲,國家嚴禁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以及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新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有: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法律關系。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第四,合同內容要全面。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第五,合同內容要合法。
法律客觀:簽勞動合同的誤區,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項,具體如下,請注意:工作滿十年即可申請的誤區: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由此,我們可以認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所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連續無間斷。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間斷,即使累計達到了十年,也不能認為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了十年,因此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員工提出簽訂,是否需要用人單位同意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以雙方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基礎,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愿續簽,就會導致合同終止。員工也不得強行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所以還是要以雙方愿意為簽訂合同為前提。2、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是終身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并且用人單位不得隨時解除合同關系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但無固定期限并非終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與員工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等。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約定在固定期限內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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