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分類的標準?
工傷事故分類的標準:(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工傷事故按傷害類別分為20種,名稱是: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刺割;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和受壓窗口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其它傷害,如跌傷、凍傷等。(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煤礦骨折工傷怎么處理
煤礦骨折工傷怎么處理一、煤礦骨折工傷怎么處理
1、煤礦骨折工傷處理如下:
(1)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鑒定程序怎么走
工傷鑒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事故的分類有哪些?
一、我國在工傷事故統計中,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等。二、按傷害情況分類 1.重大人身險肇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死亡的事故。 2.輕傷 輕傷是指負傷后需要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未構成重傷的傷害。 3.重傷 經醫診斷為殘廢,或者可能成為殘廢,或雖不至于成為殘廢,但傷勢嚴重的傷害。 重傷的范疇如下: (1)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生命的。 (2)人體要害部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面積占全身1/3以上者。 (3)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腕骨、腿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4)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的可能。 (5)手部傷害: 1)大拇指軋斷一節; 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 3)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6)腳部傷害: 1)腳趾軋斷三只以上者; 2)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7)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8)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師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基層工會作個別研究后提出意見,報請當地勞動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4.死亡三、按一次事故傷亡人數分類 (1)輕傷事故,是指只有輕傷而無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是指負傷職工中有1—2人重傷,而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5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下同)或雖不足10人,但死亡加重傷總數在10人以上的事故。
工傷事故分為幾類
一、工傷事故主要有哪些類型
(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工傷事故類型可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傷害。
(二)根據傷害程度,工傷事故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輕傷事故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關于重傷事故,按照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試行)》([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肉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內部傷害。內障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審查確定。
二、什么是工傷事故
我國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中指出,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規定及《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工作,或雖不在本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單位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從事工作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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