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鬧掰要求公司多付一倍工資 這對夫妻,男的叫劉某某,女的叫史某某。 2014年3月10日,史某某成了該石材公司的一位員工,從事石材研磨工作。半個月后,她的丈夫劉某某也受聘于該公司,從事與妻子一樣的工種。 約一年后,劉某某夫婦與公司鬧掰了。他們分別向 洛江區 勞動仲裁 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公司分別支付他們另外一倍的工資款31976元、58568元。 為何夫妻倆不惜與公司翻臉呢?在他們看來,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按照《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公司得支付他們多一倍的工資。 去年,洛江區 勞動爭議 仲裁 委員會的裁決,支持了劉-氏夫婦的請求。 工人拒簽合同 要求付 雙倍工資 沒道理 這個裁決,讓石材公司難以接受。去年6月份,該公司作為原告,分別將劉某某、史某某起訴到洛江區人民 法院 。 公司稱,公司未與劉-氏夫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劉-氏夫婦,因此公司無需支付他們的雙倍工資。 該公司向法庭表示,在劉-氏夫婦進入公司工作后,公司多次要求與他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他們均以個人原因借故拖延。公司有積極主動與他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不簽合同的主觀故意,反倒是劉-氏夫婦惡意拖延,變相拒簽。 在起訴中,公司請求判決公司免于支付劉-氏夫婦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合計90544.7元;判令公司免于為劉-氏夫婦繳交相關的基本 養老保險 及 基本醫療保險 費。 對此,劉-氏夫婦辯稱,雙方的 勞動關系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司不愿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未給他們繳納 社保 的事實存在。 確實未簽書面合同 公司得另付9萬多元 經審理查明,劉-氏夫婦與公司確實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 保險法 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享有各自權利,履行各自義務。 法院認為,公司未與劉-氏夫婦簽訂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應支付劉-氏夫婦自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離職之日止的另一倍工資。公司主張劉-氏夫婦故意拖延、拒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石材公司應支付劉某某另一倍工資31976.7元,支付史某某另一倍工資58568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 泉州 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案例提醒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單位該如何處理 有些公司的員工為了跳槽等方便,拒絕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而,用人單位就會存在承擔支付因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需支付另一倍工資的風險。 那么此情況下,公司如何做,才能有效避免風險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界人士介紹,在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責任在于員工。如何提供有力的證據呢?比如用人單位將制作、填寫完畢的合同文本交予員工簽字時,可以要求員工填寫回執,以證明用人單位已完成簽訂勞動合同中提供文本、要求簽訂、明確合同條款等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承擔的“通知”責任。 為避免敗訴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法律界人士建議,公司要在用工30天內完成合同簽署工作,否則就需要果斷地終結勞動關系不合法狀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員工拒簽合同單位沒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訴訟中常見敗訴原因有哪些呢?
案例:宋某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與企業發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單位認為未曾與該職工解除過勞動合同,當仲裁庭要求職工出示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時,職工無法提供,仲裁委因申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原因一:提供證據不足
評析:由于職工缺少證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如不成立,那么仲裁委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正確或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都無需審理,職工提出的請求自然無法支持。
案例:某職工因企業拖欠工資提出申訴,仲裁委經審理對職工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在執行該裁決時,職工發現企業除支付了拖欠的工資,沒有支付因拖欠工資另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職工就此向仲裁委提出異議,得到的答復是:因本人未提出過該項請求。
原因二:申訴請求不完全
評析:因為職工的申訴請求不完全,廣義地說是請求不當,如果勞動者在提出申訴請求時,沒有把所想的全部提出,就會導致仲裁委對其未請求的部分在此次得不到審理,由此形成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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