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怎樣順利度過試用期
作為一名新員工,在一個單位工作,應該如何順利度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接下來我整理了員工怎樣順利度過試用期的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首先,要了解工作范圍、工作流程和考核標準。
這是最基本和核心的內容。管理規范的企業一般都有明確的崗位職責,有的企業則沒有明確規定,崗位職責彈性很大。進入試用期者必須了解清楚,同時不弄清楚工作流程的特點,就會發生差錯,影響工作。如果企業沒有提供文件性的崗位工作標準給試用者,試用者必須自己對工作標準進行自我擬定,以要求自己必須做到。
其次,入職后盡快進入角色。
適應新崗位要遵循四點要素:準時上班、著裝得體、注意觀察、凡事主動。年輕人除了堅持少說多做外,還要避免意氣用事,少發牢騷。蜜桔求職提醒,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正式工資的80%,簽訂一年以下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為1個月;簽訂勞動合同1年到3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求職人員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不要和外界比較薪資和福利。
有些企業表示他們一般不招應屆生,因為新來的大學生經常和同學、老鄉聯系,經常打探外界是不是有更好的收入,經常比較,這樣心態不是很好,工作不扎實、穩定,大多過不了試用期。而那些工作了兩三年的應聘者在外面碰過壁,對自己的定位就比較清楚,穩定性就比較好。試用期的薪水并不代表今后的薪資水平,如果表現好,薪水會節節攀升。其實,現在的民企,只要你有工作能力,不僅待遇好,發展空間還是很大的。
第四,團隊合作精神很重要。
如今,企業發展非常快,不斷引進各類人才,這選人和用人上,特別看重團隊意識。人才的優勢不是靠個人來發揮的,而是靠整個團隊。所以,應聘者在進入企業后,要了解企業到底需要什么,企業的發展目標是什么,把自己的目標和企業的目標緊密結合在一起。對此,企業在試用期主要考察求職者的個性和能力。個性決定了求職者為人處世的能力和職業生涯的發展。如果求職者心胸寬廣、個性隨和,那他就會很快融入團隊,就是一個培養對象。
第五,學會恰當表現自己。
職場新人的最佳形象就是勤快、踏實、好學。勤快就是有求必應,行動及時。先完成領導交辦的',再完成老同事交辦的,自己的任務,時間不夠就加班干。踏實則表現在不挑揀、干活有始有終,圓滿完成。
第六,不要輕言“離開”。
對于畢業生來說,試用期內無論有何挫折,只要還沒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放棄這個單位或工作,就必須努力鞏固自己在目前已經獲得的崗位的立足地。因為爭取到試用期,表明你已向成功就業邁出一大步,特別是對于那些熱門職業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在原則上應該珍惜初次爭取到的試用期。當然,通過一段時間的上崗實踐,你發現自己確實不適合從事某一職業,那你就應該果斷地轉換工作或單位。不過,除非你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一般情況下,應干滿試用期后再言離開,這樣對雙方都有好處。
最后,在試用期內還要注意:
一要尊重領導、師傅,團結同事;二要少說多做,樂于接受領導和師傅的批評和指導,切忌不懂裝懂,大膽妄為;三要遵紀守法,在試用期內因違章違紀而被辭退將會影響自己的前途。
在招收新人面試通過的時候,一般會約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來決定的。那么在員工試用期期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我為大家介紹關于試用期期間要注意的一些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能否提前轉正縮短試用期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條款的修改變更必須經合同主體協商一致。
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員工可提前3日書面通知企業即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老板想讓你繼續留在公司,為表示誠意,縮短你的試用期,其實還要看你想不想繼續留下,如果你不愿意,也可以離開。
2.試用期合同能否單獨簽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46條第5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
其實是不能這么做的,如果這么做,當企業要解除合同時,你往往得不到你應有的經濟賠償。
3.雙方協商一致能否延長試用期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人單位要你延長試用期,你就一定要聽他們的話嗎,當然不行,約定好了一個月就是一個月,本來你到了試用期就該成為正式員工了,干嘛還要做一個試用期的員工呢。
4.員工病假,能否分段執行試用期
相關法規:原勞動部辦公廳《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給寧波市勞動局的復函》(勞辦險字[1989]3號)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醫療期限為3個月。
上海市《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26條:“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1)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2)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3、24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恢復履行的期限或者條件。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5.試用期員工不勝任工作能辭退嗎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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