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遲到多少天可以辭退
員工多少天不來可以辭退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認定,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有關情況進行約定,并寫入勞動合同,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依照條款執行。
一、員工多少天不來可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時間可以辭退。勞動法關于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職工曠工本身就是違反了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但公司出于人性化考慮并非職工一開始曠工就辭退職工,而是在職工連續曠工三天時才對曠工職工進行解雇。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于員工曠工多少天辭退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辭退的相關情況,還需要由雙方對照合同中的有關條款來執行,即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了三天曠工辭退的,則可以在相關情況后解除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
勞動法沒有規定曠工就要被開除,但是,工廠或者公司企業可以將曠工規定寫入規章制度當中,具體的處罰一般依據規章制度來處理,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卻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在于是否到崗工作、是否應出勤而未出勤。究竟曠工多少天,公司 可以開除員工 ,法律并沒有規定。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里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一般情況下,曠工三天就可以開除。開除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是一種強制的措施。違紀辭退指的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但尚未達到開除程度的員工,采取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措施。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時間可以辭退。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職工曠工本身就是違反了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但公司出于人性化考慮并非職工一開始曠工就辭退職工,而是在職工連續曠工三天時才對曠工職工進行解雇。對于員工曠工多少天辭退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辭退的相關情況,還需要由雙方對照合同中的有關條款來執行,即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了三天曠工辭退的,則可以在相關情況后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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