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
1、如果你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xù),并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進行一定的賠償?shù)摹?/p>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不要。
答案是否定的。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264號)第三點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中指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相比,《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更大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guī)定,與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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