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當然遇到很難解決的事情或者糾紛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如果被告到勞動局會被怎么樣處理,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11、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到勞動局告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什么后果要依據用人單位違法的事實而定,一般是承擔行政處罰、賠償等的后果。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不滿意勞動舉報投訴結果要怎么做
發生勞動糾紛之后,可以直接去申請仲裁的,不一定得先投訴舉報。不過,要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按照下面步驟來:
1、先交申請書
首先你要從勞動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需要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并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不過,申訴人要是用人單位的,還需要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
2、委托專業律師
要是糾紛比較復雜,損失比較大的,最好就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參加仲裁活動。
3、舉證證明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也就是誰提的就誰給證據。不過因為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就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4、審理裁決
仲裁那邊給時間了,你就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你是申訴人,要是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就按撤訴處理。被訴人要沒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就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5、裁決決定
要是你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2這個問題由對公司法律事務專業的鄭律師幫你解答。對于碰到這種事情,不用緊張,處理好了,沒有什么太大的不好的后果,當然,我們是不建議消極對待,因為這像是蔑視勞動局工作人員,他們對于態度不好的企業單位,也不會有好印象。所以怎么積極主動處理呢?
先分清楚是到勞動執法大隊,還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
對接到員工告到勞動局的事情,要先理性看待,員工到勞動局一般是舉報、投訴,那么就得看舉報、投訴的事由是什么,比如是工資拖延發放、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
對于這類型事由是常見,勞動局執法大隊也不會一來就給予處罰,他們也挺理解當地企業的不容易,往往是先勸、調解、改進,同時也會做做員工的工作,盡可能呢和平處理。
如果是直接起訴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那么就是一條和民事案件非常相似的勞動仲裁案件,這類型案件跟打官司一樣,主要是打證據,所以要看員工的仲裁申請書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以及員工的證據層面如何,才能定抗辯思路。
但是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多數是對用人單位有義務性的嚴苛要求,員工打贏案件的概率極大地高于企業單位,所以一旦碰到爭議,我們往往建議用人單位不用硬抗,千方百計在一開始出現端倪的時候和員工和平處理。
確實無法和平處理的.,那么勞動仲裁階段的案件暫時還不會在網上公開,只有到了法院階段才有,一旦裁判文書公開,用人單位形成記錄,對于其他員工而言,可能會依葫蘆畫瓢,這對企業來說是最害怕的。積極主動應對的前面,如果能夠盡可能合規管理,那么后續問題也將更少。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3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
【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要看是因為什么事情被投訴到勞動局;勞動局現已改名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會根據情節和嚴重程度來進行處理,如果違法行為較輕,可能會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行為過于嚴重,逾期不支付的,人社局可能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涉嫌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2、公司被員工到勞動局可能面臨的處罰: (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 約定試用期 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 居民身份證 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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