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用人合同違約金是怎么規定的?
一、關于用人 合同違約金 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用人合同違約金的規定主要是: 首先,>明確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 違約金 : 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 2.關于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保密協議 ,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后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后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現在來說說各種情況: 一.勞動者自動 辭職 的. 單位不用支付 經濟補償金 .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如果上述第2點,在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后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勞動者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就是合同里約定了也無效. 二.由于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需支付,有第2點的按一的做法. 三.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點按一的做法. 四.由于勞動者的重大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按一的做法. .合同未到期, 公司裁員 . A)08年前部分從入職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 解除勞動關系 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B)08年后部分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C)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代通知金 .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D)如果違法 解除合同 ,就是"沒犯什么大錯誤",單位提出裁員,而與你協商不一到的,A,B項雙倍計算. 一個正常的合同只要是存在相互之間的責任義務就肯定需要設定合理的違約金來防止對方的過失而侵犯了自己,但是違約金的設置也必須立足于法律的規定,而一般來說只有合同的雙方存在約定好的違約事項時才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且是在對方有損失的情況下。
代通知及補償金是什么?
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種通常稱謂,它是指在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而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支付的一個月工資通常就被稱為代通知金。 2、 經濟補償金 是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雖然我國現在努力建設法治國家,但是不懂法的人依舊很多,很多勞動者對法律不是很有研究。就像我們剛提到的代通知及補償金,很多人被辭退的時候可能不知道可以索要這個補償,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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