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市居民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農村低于175元,城鎮低于320元的,均可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農村低保辦理程序
(一)法規依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大姚縣農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二)辦理程序:1.戶主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2.村(居)委會調查評議;3.張榜公布: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并通過評議的,由村(居)委會將名單返回村(居)民小組進行公示;4.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將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5.縣民政局審批并通知鄉鎮進行發放。
(三)受理條件(材料):凡持有本縣戶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或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可享受農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主要勞動力身體殘疾,導致家庭貧困,僅靠自己的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2.家庭主要勞動力長期生病,導致家庭貧困,僅靠自己的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3.“三無人員”中暫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僅靠自己的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4.因患麻風病、精神病、艾滋病或子女上大學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家庭貧困,僅靠自己的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5.因自然災害導致家庭貧困的;6.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貧困的;7.因生存條件惡劣,自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且常年貧困的;8.80周歲以上農村老人;9.原參加公益事業建設中致殘的傷殘人員;10.無力保證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困難家庭;11.贍養人無贍養能力且單獨居住的60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老人。
(四)提交材料:1.戶主申請書;2.戶口薄、戶主身份證及其復印件;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五)服務時限:農村低保運作總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按月發放。
注: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分檔次分類別予以差額救助。同時,根據農村低保對象家庭人員變化情況和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補差標準的增發、減發、停發變更手續。
城鎮低保辦理程序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城鎮戶口、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均可向戶籍地社區居(村)委會或鎮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
申請人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或鎮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必須寫清每個家庭成員的年齡、與戶主的關系、身體狀況、工作單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況。有贍(撫、扶)養人的,還要寫清贍(撫、扶)養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況。同時提供如下證明材料:⑴戶主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及其復印件;⑵家庭成員及其贍(撫、扶)養人有工作單位或已離、退休的,必須提供工作單位或養老保險機構填寫的《職工收入調查函》;⑶下崗、失業人員要提供下崗、失業證及其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⑷家庭成員及其贍(撫、扶)養人自謀職業的,要由市場管理部門或居住地的社區居(村)委會開具收入及其它相關證明;⑸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或鎮提出申請,并提供居住地社區居(村)委會或鎮開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況的證明;⑹其它如學生在校、職工遺屬補助費等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
社區居(村)委會成立由社區居(村)委會干部、居(村)民代表參加的低保評議小組,負責接受申請人申請、入戶調查、評議、公示,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鎮。
由街道辦事處或各鎮有關干部、社會有關人員成立低保評審小組。低保評審小組負責在15日內審核社區居(村)委會上報的材料、入戶核查、索取相關證明材料、審議、公示,上報縣民政部門。
縣民政部門成立由主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人員組成的低保審批小組,審批小組負責對街道辦事處或各鎮上報的低保材料進行審批,并于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額。在申請審批表簽署審批意見并蓋章。將低保戶的相關數據錄入電腦,填寫《低保證》相關內容,委托社區居(村)委會送達《低保證》。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縣民政部門將填寫不予批準理由的《通知書》,委托社區居(村)委會送達給申請人。
縣民政部門每月將低保對象享受的低保金額及家庭住址等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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