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和業委會的性質不同,職能也不同,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性質不同:
居委會是社區,是政府的一個下屬部門,而業委會是小區業主自發成立的一個組織,代表業主。
二.職能不同:
居委會負責管理協調管轄范圍內的一些民間瑣碎工作,而業主委員會則負責聘請物業,管理小區。
三.組織不同:
1.居委會和村委會是居民和村民的一種自治組織,雖然不屬于一級政府,但直接受上級政府的指導,有時還充當一定的行政主體身份。
2.業委會也就是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接受并處理業主的反映意見,并代表業主和物業或開發商協商解決問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群眾性組織。
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擴展資料:
居委會的基本職能: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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