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補繳流程:1.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2.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3.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此進行審核備案。
二、補繳條件: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具有當地戶籍,曾在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
三、補繳材料: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應當在《補繳申請表》或其他書面材料上簽字(蓋章)確認不包含發生工傷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按規定向區社會保險經辦窗口或經辦機構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核通過后,到區社會保險經辦窗口前臺辦理補繳手續。
2、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后申請補繳工傷保險費的,向區社會保險經辦窗口或經辦機構提交區社會保險稽核機構出具的稽核意見文書及相關補繳材料,經審核通過后,到區社會保險經辦窗口前臺辦理補繳手續。
3、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失業保險費向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憑初審、復核材料,到區社會保險經辦窗口辦理補繳手續。
4、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醫療保險費向區社會保險經辦窗口提交相關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后辦理,某些情況社保經辦機構不予辦理的可以選擇代繳公司。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雇主)收繳的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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