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的具體步驟
一共有七步,具體如下: 1、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 2、等待申請審核,拿《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 3、勞動仲裁調解庭調解; 4、 開庭審理 ,沖裁裁決; 5、拿仲裁裁決書; 6、對結果不服可起訴; 7、獲得賠償 具體流程和需要準備的材料: 1、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案件受理當事人或委托 代理 方向 管轄 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以及相關 證據 。 2、等待申請審核,拿《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 3、申請仲裁的具體步驟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在五日內作出 立案 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立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則發給申請人《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對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發給《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勞動仲裁調解庭調解:勞動仲裁案件在仲裁庭由仲裁員主持,對 勞動爭議 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則進行開庭審理。 5、開庭審理,沖裁裁決: 勞動調解 不成功,進入到開庭階段。開庭審理仲裁庭審主要有調查階段、質證階段、辯論階段,最后調解等,最后調解不成則仲裁裁決。 6、拿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7、對結果不服可起訴:裁決之后 勞動爭議仲裁 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審 判決不服的,可在接到 判決書 之日起15日內管轄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8、獲得賠償:根據判決結果,被告企業必須執行補償或賠償義務,原告方獲得賠償。
申請仲裁怎么申請
申請仲裁怎么申請申請仲裁的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將進行申請人明確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后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會制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進行準備。
3、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
1、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三)、開庭審理
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
(四)、裁決
1、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是什么意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綜上所述仲裁的流程以上已有明確規定,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然后經過規定流程執行。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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