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后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在工傷認定中,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了勞動關系后,單位卻說不是工作場所,不是工作時間,結果無法認定為工傷怎么辦?沒有及時鑒定勞動能力,原本應得的賠償無法主張?及時收集證據,方可有備無患。 (一)時間證據的收集
受傷發生是否是工作時間,是我們工傷認定的一個關鍵點。一般分為以下3個情況。1.受傷時間的證據收集 受到傷害后,我們要第一時間報警,撥打120,以保證第一時間可以保留受傷發生時間的證據(比如出警記錄時間,沿途監控,知情的證人證言等)。在實踐中,對于一些傷情是后續才發現,很多傷者在當時覺得沒事,過了一段時間才發現身體異常,這時候各方對于受傷與事故的因果便會產生爭議。因為確實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傷來索賠。所以對于受傷的時間證據收集就會顯得尤為重要。2.事件發生時間是工作時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加班期間發生的事故。公司要求加班的,那么受傷是屬于在工作時間這是毋庸置疑的,我們要及時保留公司要求加班的通知、相關的網上聊天記錄等。 由于現在工作的快節奏,自愿加班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這種時候受到傷害,屬于工傷。如果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加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那就不會認定為工作時間受傷。我們要及時保留加班的證據。這就告訴我們,平時加班的時候告訴公司及相關領導,絕對不是為了顯示自己的勤奮,而是可以保留自己加班的證據。3.非工作時間受傷但是視同工傷情形證據收集 主要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對于此種情形時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首先我們要從公司管理制度上收集公司上下班時間的管理制度。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六條(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對于此我們可以提前收集證據,以證明合理原因,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實踐中也常常碰到,職工中午回家吃飯過程中發生非主責交通事故,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中午回家吃飯是正常生理合理的需要,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但往往也會結合單位是否提供食堂、就近的餐飲,就餐時間、回家的路線等是否必要且合理來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工傷。 另一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這種情況下,時間證據的收集就會成為案件的關鍵。這時候我們應當及時從醫院病案室去調取診療記錄和死亡證明等。(二)事件發生地的證據收集
如果要認定為工傷,受傷地點至關重要,除了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情形下可以視同工傷,一般要求是在工作場所發生。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種情形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那么事發地點就會顯得尤為重要。我們需要及時報警、委托律師調查目擊證人的證言(后續尋找困難)、沿途的視頻監控(一般保留期限不長)等來保留證據。 因公外出情形下,需要及時保留外派的證據,包括工作通知短信,微信等。若是口頭通知,則需要及時與相關負責人溝通確定因公外出事實,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三)事件發生的原因證據收集 工傷認定的第三個關鍵點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工傷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受到事故的原因有多種多樣,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時,因為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職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傷者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益活動或者說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原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是因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原因導致。對此,我們應當及時報警,調查事故的原因。委托律師調取事件發生經過的證人證言,錄音,視頻監控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拿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舉例,我們應當及時報警,敘述案件經過,交警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同時我們要及時找律師調取相關交通事故案件材料等,為事故發生原因、事實經過的保留證據。 (四)受傷程度的證據收集 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撥打120,及時就醫檢查,很多時候受到的傷害是潛在的,后期發現很難主張和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一時間就醫后,醫生會根據相關檢查,出具診斷證明,甚至住院。我們應當在出院第一時間持身份證等去醫院檔案室調取與醫療相關的病案、發票等,為后期的工傷認定和醫療費的賠償提供依據。若是墊付職工醫療費的情況,應當保留繳費票據和轉賬記錄,作為已賠償部分的證明。 當事故發生后,我們要第一時間收集關于勞動關系方面證據,報警、委托律師保留固定事故傷害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果及后續的診斷醫療等證據,以此來保證順利的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