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一般來說工資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這個《勞動合同法》里面有規定的。
但是如果企業停產的話,第二個月起可以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有的地方是最低工資的70%,有的地方是最低工資的80%,有的地方是最低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哪些?
為了保障上班族的利益,現在很多地方都有規定了一個最低工資標準,那么對于最低工資標準你了解多少呢,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哪些?1、最低工資標準通常包含三個部分: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但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內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勞動生產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就業狀況;其他。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多少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不可以要求補償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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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最低工資規定,有能解答的嗎?
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永遠是人們關心的話題,尤其是低收入的人.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呢?
《最低工資規定》于2003年12月30日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七次部務會議,現在發表,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企業、民營非企業、有雇傭者的個人工商店(以下統稱雇傭者)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報酬.
本規定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工人依法享受帶薪年假、探親假、結婚假期、生育假期、生育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工人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人員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情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在公布的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應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因素,同時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工人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工人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有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將制定的方案提交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制定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收到擬定方案后,應征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意見.
勞動保障部可以對方案提出修訂意見,如果方案收到后14天內沒有提出修訂意見,則視為同意.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方案,批準后7天內向當地政府報告,至少發表一種全地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表后10天內應向勞動保障部報告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11條的使用者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發表后10天內向本部門的全體勞動者公示這個標準.
第12條,如果工人提供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加薪等工資形式的使用者,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的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人因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工作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命令其期限改正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命令其期限內支付工人工資,并命令其支付工人工資的1~5倍.
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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