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流程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于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二、去哪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資料。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三、爭議仲裁調解協議書怎么申請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協議書沒有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書一樣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的效力,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要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協議書獲得強制執行力,有如下三個途徑解決:1、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依據該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申請法院支付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3、申請法院司法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可以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效力。
法律客觀: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一)位于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7.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的程序是: 1、申請。申請人向下達 判決書 的法院提交 強制執行申請 書,需要一并提交的資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 身份證 等,均需原件和復印件,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于執行效果。 2、審查 立案 。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后,通知被申請人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被申請人在執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義務的,或者在接到執行通知后,對財產進行轉移等逃避執行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強行凍結或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強行扣留被申請人的 工資 等收入款項。 (3)強行對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變賣、或者查封、扣押。 (4)可對被申請人強行查詢、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于無財產可執行的被申請人,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高消費限制以及將其加入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中,迫使其早日履行義務。如果經過種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的,法院可裁定對此案件進行中止執行,待被申請人重新獲得、賺取財產后,再隨時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向被申請人出示工作證件,對執行情況做出記錄并要求在場的相關人員簽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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