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本質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方式,但是卻有著諸多區(qū)別,主要的區(qū)別有以下:1、仲裁與訴訟的本質不同。訴訟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法庭居中審判,帶有強制色彩,而仲裁則是私權利處分的體現;2、案件受理范圍不同。仲裁僅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要比訴訟范圍狹窄;3、審級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而訴訟是兩審制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4、公開程度不同。
1、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guī)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xié)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fā)生前、糾紛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2、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yè)秘密和維護其商業(yè)信譽。
3、監(jiān)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fā)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jiān)督程序。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qū)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擴展資料:
仲裁主要術語:
1、事實尋求法(FACT-FINDING):讓中立的第三方通過評估以及發(fā)布有關事實的報告或證明文件來向有爭議的雙方公開施壓以解決爭端的過程。
2、終局性要約選擇(FINAL OFFER SELECTION):中立方從爭議雙方當事人所提的多種方案中做出選擇,而中立方不能提出折中的解決方案。
3、申訴或權利仲裁(GRIEVANCE OR RIGHTS ARBITRATION):一種爭端解決程序,在這種程序中,雙方都要接受中立方按照勞動協(xié)議的規(guī)定闡明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申訴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勞動合約中規(guī)定的一個規(guī)則程序。在該程序中,雇主和工會確定合約違約事項;仲裁是最后的選擇。
5、利益或合約仲裁(INTEREST OR CONTRACT ARBITRATION):解決包含集體協(xié)議相關事務或協(xié)議以外事務的一種爭端解決程序。
6、公正理由(JUST CAUSE):是一種訴訟過程。通過該過程,個人的正當權利可通過商業(yè)判決的申訴程序而得到保護。
7、協(xié)商或調節(jié)(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中立方用于勸說或促使爭議雙方達成協(xié)議但無權作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的程序。
8、中立者(NEUTRAL):參與到決策制定過程中的被法律定義或被爭議雙方共同認定為不偏不倚的人(或人群)。
9、服從協(xié)議(SUBMISSION AGREEMENT):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中立方必須對此作出決定。
所謂強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某一政府機構或某個特定機構 依據單方面的要求,對某一爭端所做的法定裁決,裁決的結果必須為只能為爭議雙方所接受。因為它違反仲裁的自愿本質,一般認為其實是強制調解的誤稱,是偽仲裁。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仲裁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1、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guī)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xié)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fā)生前、糾紛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2、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yè)秘密和維護其商業(yè)信譽。
3、監(jiān)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fā)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jiān)督程序。
擴展資料
1、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2、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3、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xié)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就無權受理。
4、協(xié)議仲裁是仲裁中當事人自愿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愿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xié)議書。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仲裁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xié)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fā)生前、糾紛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yè)秘密和維護其商業(yè)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jiān)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fā)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jiān)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zhí)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擴展資料: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以解決爭議案件,終結仲裁程序的活動。仲裁中的調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仲裁庭的自行決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雙方爭議案件的活動及方式。
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兩者主要區(qū)別為:
1、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而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2、程序不一樣:仲裁庭不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結果不一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jiān)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參考資料:仲裁 百度百科
民事訴訟 百度百科
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guī)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xié)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fā)生前、糾紛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yè)秘密和維護其商業(yè)信譽。
監(jiān)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fā)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jiān)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zhí)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拓展資料: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xié)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在一定情況下,解決爭議的選擇權就不在當事人手中。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法院有管轄權。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xié)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仲裁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仲裁和訴訟的本質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方式,但是卻有著諸多區(qū)別,主要的區(qū)別有以下:1、仲裁與訴訟的本質不同。訴訟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法庭居中審判,帶有強制色彩,而仲裁則是私權利處分的體現;2、案件受理范圍不同。仲裁僅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要比訴訟范圍狹窄;3、審級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而訴訟是兩審制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4、公開程度不同。
一、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
二、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三、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四、程序規(guī)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guī)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
五、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六、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擴展資料:
1、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guī)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xié)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fā)生前、糾紛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2、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yè)秘密和維護其商業(yè)信譽。
3、監(jiān)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fā)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jiān)督程序。
民事訴訟文書與仲裁文書的區(qū)別:
(一)制作主體有所區(qū)別
除當事人作為文書制作主體之外,仲裁法律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主體有明顯區(qū)別:仲裁法律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仲裁機關,民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機關制作的法定文書形式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
(二)制作所適用的程序與依據不同
仲裁法律文書適用仲裁程序,依據的是仲裁程序規(guī)范;民事訴訟文書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
(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表現形式不同
因為仲裁機關無強制執(zhí)行能力,所以仲裁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強制執(zhí)行能力,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與裁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與訴訟
一、性質不同
1、民事訴訟性質: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
2、仲裁性質: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特點不同
1、民事訴訟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開展的訴訟活動,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fā)展和結束起著決定性作用,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fā)展和結束影響很大;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任務,由若干階段組成,各階段各有中心任務,同時各階段相互銜接、相繼展開。
2、仲裁特點:
(1)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是以雙方的意愿為基礎的,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提交誰來仲裁,仲裁庭是如何組成的,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和審理形式,都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
(2)專業(yè)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很多復雜的法律、經貿及相關技術問題,因此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yè)權威。
(3)靈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的許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和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靈活。
擴展資料: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中關于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guī)定也應適用于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時效。
在仲裁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中止仲裁時效,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權利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能構成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限可以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qū)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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