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常被違法辭退員工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維權方式可選擇。
第一種方式: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收集相關證據,以便進一步向公司索賠。此種方案比較適合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長,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或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較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取較多的經濟補償金,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2)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3)爭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法辭退的要求補償2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5)如果沒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追討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種方式: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
此種方案適合于工作時間較短,薪金較高的員工,因為如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較低,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的工資額遠高于經濟補償金數額。選擇此種方案要注意員工在被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中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此方案,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撤銷辭退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系;
(2)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按照原工資標準補發自辭退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和25%的經濟補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被單位無故辭退,可以要求補償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產生爭議,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單位無故辭退了怎么辦
1、被單位無故辭退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員工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辭退糾紛勞動者如何舉證?
(一)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等;最好有原件。
(二)勞動者確實被辭退但用人單位不出具辭退證明
1、錄音。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
2、先辦理交接,在交接文件中將被單位辭退的事實注明。
3、要求單位安排工作,繼續上班,在遭到強制拒絕時,可以要求物業或者110來解決爭端,以留下相關證據。
4、發敦促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安排工作,發放工資并繳納社保等。
5、在用人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后,立刻采取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仲裁行動,以行動來證明公司主張的自動離職的主張。
(三)工資收入
勞動者辭退案一般要求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工資收入是自己要求經濟補償的基數依據,勞動者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收入,一般可以采用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條,工資證明等。
(四)工作年限
計算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另一個計算依據就是工作年限,勞動者應該首先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一般可以采用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條,社會保險繳納歷史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勞動者手里缺乏相關的證據,而用人單位不做真實的陳述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具備一定的質證常識和庭審技巧,迫使對方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一點非常重要。
員工要是被單位無故辭退的話,此時可以要求單位具體說明辭退的理由,如果不合法的話,那么員工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時,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是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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