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有工資補償嗎
一、在公司工作十幾年了,基本都算的上是老員工,認為只要離職就可以從公司獲得補償。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 終止勞動關系 賠償金和 經濟補償金 。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沖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以往處理案件的經驗告訴您: 二、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要給經濟補償嗎?
一般來說,員工如果是主動和公司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通常是不需要給員工提供任何經濟補償的。但是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公司存在這幾種行為,那么在員工主動離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是需要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接下來,就給大家詳細介紹。
第一種行為就是公司并沒有按照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法里面的規定,給員工提供相關的條件和保護等。比如在勞動合同中有一個最常見的合同約定,就是公司明明和員工約定好了,工作的地點是在北京,然而真正工作的時候,公司卻私自把員工的工作地點改成了上海。那么這種情況就是屬于公司沒有遵循和員工約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給員工提供合適的勞動條件,那么這個時候員工主動離職,當然是可以提出經濟補償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公司沒有按時給員工支付足夠的勞動報酬,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好理解的,也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拖欠工資。公司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法里面約定的是每月20號發工資,但是公司在20號的時候卻沒有履行約定,沒有按照勞動合同里面約定的時間發工資,甚至還會拖欠或者是壓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情況,在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是需要給員工一些經濟補償的。
第三種情況就是公司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比如員工上班遲到之后,公司不僅扣員工的工資,而且還要員工交罰款,或者是員工的業績沒有達標,還要主動向公司繳納一定的處罰金等。按理說,公司是沒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所以這種情況絕對是違法的,已經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員工離職需要賠償公司嗎
要求職工對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具體如下:
1、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2、必須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損失的事實;
3、員工辭職,公司有過錯的,應當賠錢,支付經濟補償;
4、公司無過錯,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么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口頭與直屬上司溝通離職事項并于結束后遞交正式辭職信;
2、整理手頭上未完成的工作、過往的工作材料及工作流程等相關事項,與崗位接任者做好工作交接;
3、走正式離職辦理流程,由各相關部門審批簽字,并領取離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主動離職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要求補償的,我國法律上對于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因為這屬于員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員工主動辭職可以要補償嗎
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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