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解除嗎
法律分析: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是可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約定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說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第二類是勞動者單方解除;第三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約定。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解除條件嗎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約定解除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類型,其明確說明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解除條件,也會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不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可以約定嗎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不可以約定。因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由法律規定,具體有: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或已滿法定工作期限;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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