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A.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rnB.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rnC.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rnD.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rnE.用人單位增加勞動強度【答案】:A、B、C、D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 經濟補償金 的。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應注意什么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哆`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勞動者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履行通知義務而未履行,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知道法律是公平的,既然規定了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必然也有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管是對哪一方當事人來講,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構成違法行為,那么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是哪些?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解除情形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過錯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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