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繼承人憑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和被繼承人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才能開具親屬關系證明。然后才能憑借上述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開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加蓋派出所戶籍管理公章,才能辦理法定繼承人證明。,(一)開繼承人證明,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1、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查驗原件并提供復印件)。,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報告單、殯儀館簽發的火化證等,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的,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及外交認證。,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上述證件應備一份復印件交公證處存檔)。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4、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于何時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辦理的須經外交認證,在香港辦理的須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在臺灣辦理的須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在國外居住的應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并經外交認證。,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該聲明書,在國內居住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在香港居住的應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或親自回內地公證處辦理;在臺灣居住的應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新中國成立前死亡的或雖然是新中國成立后死亡但沒有死亡證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有關證據。,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繼承人失蹤或死亡。,8、繼承人不能親自來公證處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9、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二)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繼承公證書。,繼承一般就只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是不存在需要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因為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中明確寫明了可以參與遺產分割的人員,而在法定繼承中,因為沒有指定繼承人,所以需要先確定有親屬關系,才能證明有繼承權。,(一)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四)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五)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六)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七)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在做繼承公證的時候,繼承人需要提供給公證處自己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這個才能證明自己是合法繼承。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被繼承人過世后,在子女、配偶等繼承人內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為了順利完成被繼承人銀行余額的申領以及房產的過戶,往往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辦理遺產公證時,繼承人作為繼承權公證的申請人需要準備相關的身份憑證和財產憑證,具體需要哪些證件和材料,與遺產繼承形式有密切的關系。不同的遺產繼承形式需要提交不同的公證材料,主要會分為法定繼承公證和遺囑繼承公證兩種情況,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準備相應的材料去辦理繼承。
法定繼承公證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簡稱“社保卡”)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建議在辦理前咨詢當地經辦單位確認);
2、如果申請人不是繼承人本人,是代為申請公證的話,要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委托人(繼承人)和代理人(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簡稱“社保卡”)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由醫院、公安部門出具);
4、遺產的產權證明、財產清單(房屋產權證、股權證明等);
5、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果是第二順序法定繼承,那么就要提供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檔案所在的單位或勞資部門出具《申請繼承權公證親屬關系證明表》);
6、如果法定繼承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如果法定繼承人失蹤,需提供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
8、如果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親自前往公證處做棄權聲明公證,如果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需提交經公證的棄權聲明書。
遺囑繼承公證
1、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如果申請人不是繼承人本人,是代為申請公證的話,要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委托人(繼承人)和代理人(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簡稱“社保卡”)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由醫院、公安部門出具);
4、遺產的產權證明、財產清單(房屋產權證、股權證明等);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
6、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7、有遺囑執行人的話,要提交執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簡稱“社保卡”)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若有繼承人不到場,需要說明情況提供公證過的書面放棄遺產繼承聲明。
地方的公證處可能會為了某些原因增加或者減少某些手續,但是一般情況下,公證繼承的手續基本如下:,(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二)由所有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產權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應當提交遺囑。,(三)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應當書面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或聲明。,(四)由公證機關制作繼承權公證書,證明繼承人擁有合法繼承權。,只要前期手續(提交材料)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等可取(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同出具公證書。,如果想提高公證效率,作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準備與提交的材料如下:,(一)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四)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五)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六)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七)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遺產公證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場。,《遺屬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回避,辦理遺囑的房間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錄音錄像設備的。子女如果到場也必然不能進入立遺囑的辦公室,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在世時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系人在立遺囑人旁邊都會影響到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是否自愿。,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就完成了公證。
法律客觀:《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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