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刑,具體如下:
1、妨礙公務行為不構成犯罪,一般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妨礙公務行為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妨礙公務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礙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晌族,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宴兄弊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塵塵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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