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業病是一種法律規定的疾病,符合法律規定范圍的才叫做職業病。比如在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工人在他們長期的工作的過程中,因為長期接觸到粉塵、放射性物質之類的有毒、有害的物質而導致自身身體患上疾病。在我國職業病的診斷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來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法律分析:法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后,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對職業病診斷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診斷;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四)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五)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復查時間安排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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