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合伙人退伙需要保證三個嗎
答:律所合伙人退伙需要的條件:退伙的條件,當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不干了,可以通知退伙,但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通常有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2、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
影響;
3、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原則一般應當同時達到上述三個條件時,才允許退伙,否則不能要求退伙。但即使沒有達到上述退伙三個條件,只要出現法定散伙情形的,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
風險提示:法定散伙情形:
(1)合伙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退伙的條件。(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情況下,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退伙的財產處理。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該依法分擔虧損。 考試大為你開啟成功之門
3、合伙人財產的繼承。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三)解散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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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伙企業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關于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關于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協議退出的規定?
目前我國調整合伙糾紛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一般來說退伙有兩種方法:1、按照合伙協議中關于退伙的約定,當退伙的條件成就時可以要求對方退伙。2、可以訴訟到法院要求對方退伙,訴求合理,則可以退出合伙。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條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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